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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10:53          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266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3日

舒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舒发〔2016〕9号)精神,依据《安徽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皖易扶〔2016〕1号)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号)要求,现就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确保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县共完成 599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其中,2016年完成210人,全部在万佛湖镇;2017年完成259人(阙店乡102人,庐镇乡157人);2018年完成130人(高峰乡75人,山七镇55人)。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显著改善搬迁对象住房和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确保精准搬迁、稳定脱贫,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重点工作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农户,由各乡镇统筹安排,坚持群众自愿、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同步搬迁人口规模,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1。搬迁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执行,采取“户申请、组评议、村票决、镇(乡)审核、县认定”和“两公示、一公告”的办法予以确认,由村两委负责逐户进行调查登记、评议公示,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审核、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等,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三)建设内容。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实用”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和标准根据各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政府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确定,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新建住房应体现当地建筑特色和风貌,结构设计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安置住房和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DB34/T5011—2015)》等,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四)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7000元,省级财政安排的地方债人均近l0000元,其余的人均3000元在专项建设资金中予以安排;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6000元,由省、市、县政府按照3:2:5的的比例安排解决。

(五)土地整治。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加强水利配套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实施迁出区基本农田改造。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与退耕还林还湿、天然林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确保迁出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林草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六)项目管理。县政府负责审核“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安置区的项目实施方案;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审批乡镇政府编制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编制每个安置区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七)资金管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7000元,属财政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安置住房建设,无需偿还;二是省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人均约1万元,主要用于安置住房建设,由省级财政负责偿还;三是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人均5000元,专项用于规划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由县政府负责偿还;四是农发行、国开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人均不超过3.5万元,主要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县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协议向省级投融资主体申请获得并负责偿还;五是贫困户自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l202号)和《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运作管理按照《安徽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皖易扶〔2016〕1号)规定执行。县政府指定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从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获得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八)项目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后,县政府组织初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负责对搬迁对象脱贫情况进行验收),初验合格后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再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整体验收通过后,应加强后续管护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乡镇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合力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组;县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的审核确认及搬迁后的脱贫认定,切实做好搬迁对象的后续产业发展;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人社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徽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监管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调度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督促乡镇按计划、按进度、按要求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管、审计、监察工作,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团组织,驻舒各单位。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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